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办法的通知
(克政发〔2008〕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号)文件精神,为解决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自治州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办法,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克州”的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关注民生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建立健全县(市)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县(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按照国家、自治区政策和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实行低水平、广覆盖,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细化目标,明确措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解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各县(市)抓好落实。
二、总体目标
(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2008年底前,全州三县一市,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至2009年底前,乌恰县(含康苏镇)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底前,阿图什市、阿克陶县(含奥依塔克镇)、阿合奇县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州基本解决县(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与廉租住房、解危解困住房保障对象衔接。2009年底前,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应不低于县(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总户数的70%;“十一五”期末,各县(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做到基本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