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已建成改水工程的维护管理。
(三)盐务管理部门
1、负责向克州供应合格的碘盐;
2、负责克州碘盐销售网络的建设;
3、会同州工商、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四)农业(畜牧)部门
1、负责调查家畜布鲁氏菌病疫情,提出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家畜布鲁氏菌病的监测、免疫、检疫、病畜处理及污染场所的消毒;
3、配合州工商部门搞好家畜交易市场和畜产品市场的管理;
4、负责鼠疫疫区农田和草原灭鼠工作。
(五)民政部门
负责对因地方病致残、致贫的特困户,给予救济和帮助。
(六)教育部门
1、负责在病(疫)区学校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有关知识列入中小学授课的内容;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地方病防治工作。
(七)发展改革部门
1、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自治州社会事业发展规划;
2、将克州重点地方病防治的科研工作列入自治州科研部门、卫生科研部门及相关行业科研部门计划;
3、对克州州级地方病防治工作单位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4、负责农村饮水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等工作。
(八)财政部门
保证鼠疫、碘缺乏病等病情重、危害大的地方病工作所必须的工作经费。
(九)科技部门
1、会同州财政局将地方病防治重点科研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州科技攻关支持范围;
2、配合州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订克州地方病防治规划、行动计划;
3、将防治地方病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十)环境保护部门
1、参与和协助卫生部门在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开展地氟病防治工作;
2、组织对氟污染进行监测。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配合州畜牧、卫生部门对农贸市场出售的家畜和畜产品进行检疫和卫生监督,凡在市场上发现患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的家畜产品,按当地政府的指令依法处置;
2、负责稽查贩运和出售食用非碘盐的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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