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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文件的通知
(2008年3月7日 川通局联[2008]49号)


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联通四川分公司:

  现将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8]75号)和《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执行时间的批复》(信部联清[2008]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移动通信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要明确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负责,切实抓好工作部署落实,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工作机构,协调各地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实施。各地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地漫游通话费下调工作。

  二、各移动通信企业要严格执行新的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信部联清[2005]408号)要求,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自主制定资费方案,报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备案后方可执行。

  三、各移动通信企业要全面清理现行资费方案,已经低于新标准的不得借机涨价,高于新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确因技术原因不能按期执行的,要提出具体的时间计划,上报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批准。

  1、移动电话标准资费方案用户(即未选择各种资费优惠方案的用户)国内漫游通话费自2008年3月1日起按不高于调整后上限标准执行。

  2、其他资费方案用户(即选择各种资费优惠方案的用户)执行时间可适当后延,但不迟于2008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个别资费方案确有困难需延期的另行报批。

  3、按上述要求提出具体执行标准和时间,填写《国内漫游资费方案清理表》,3月20日前报通信管理局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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