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项用于:
(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
(二)矿产资源勘查支出;
(三)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
(四)地质遗迹保护支出;
(五) 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探矿采矿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和成本费用支出范围:
(一)管理支出: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油气和固体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矿产资源规划及专项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案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支出。
(二)成本费用支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票据的购置费、登记公告费以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所需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
第九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主要用于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矿山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需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等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
(二)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干枯、危损尾矿坝的治理;
(三)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的治理和综合利用。
第十条 地质遗迹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对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和重要观赏性地貌景观的地质遗迹进行保护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具有国内典型地学意义和较高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第十一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确定的范围,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列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