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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主要成果

  通过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获取覆盖全州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信息,形成一系列不同尺度的土地调查成果。具体成果主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相关文字成果和土地数据库成果等。

  (一)数据成果

  1、各级行政区各类土地面积数据;

  2、各级行政区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3、不同坡度等级的耕地面积数据;

  4、各级行政区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5、各级行政区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二)图件成果

  1、外业调绘图件;

  2、由县(市)土地利用数据库系统输出整饰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各级(最小单位是村级)土地利用现状图挂图;

  4、自治州、县(市)、乡(镇)级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结合表(标明土地面积数字);

  5、各级(最小单位是村级)基本农田分布图件;

  6、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7、第二次土地调查图集。

  (三)文字成果

  1、综合报告

  (1)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2、专题报告

  (1)各级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

  (2)各县(市)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3)各级权属界线和行政界线调整协议书;

  (4)各级土地调查工作技术方案;

  (5)各级土地调查自检报告;

  (6)外业检查报告。

  (四)数据库成果

  形成集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内容为一体的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主要包括:

  1、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2、各级土地权属数据库;

  3、各级多源、多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库;

  4、各级基本农田数据库;

  5、城镇地籍信息系统。

  以上成果均含电子数据。

  九、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检查验收

  (一)土地调查验收分为两步:一是调查外业工作检查验收,二是调查内业、数据库建设或数据库更新检查验收。调查外业工作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内业、数据库建设工作。

  (二)土地调查外业成果,严格按照“自查-初验-监理-验收”的程序,进行调查工作的检查和成果验收。县(市)对调查外业工作进行自查,成果达到验收要求的,写出自检报告,报自治州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初步验收,初检合格后,监理单位出具监理结果报告,报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验收通过后,可转入内业和数据库建设工作。

  (三)调查内业、数据库建设或数据库更新,采用预检-监理-验收制度,委托专门的预检单位负责成果预检,预检合格后,监理单位出具监理结果报告。报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进行土地内业调查和数据库建设的全面验收。

  (四)验收合格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分类立卷,形成系统的土地调查成果档案资料。

  十、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经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和《自治区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新政发〔2007〕38号);《关于转发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新国土调查办发〔2007〕2号)文件精神,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主要负责调查所需航空航天资料的统一购置,基础图件的统一制作经费。自治州根据土地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编制出支出预算,核定土地调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财政部门确保土地调查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保障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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