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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政策与技术保障

  1、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将作为核定各县(市)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土地调查工作完成后,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等土地管理工作,应以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未完成土地调查任务的各县(市),将暂停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审批等工作。土地调查完成后,未经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土地,不得流转。

  2、完善土地变更调查制度。各县(市)及时更新数据报自治州,保证数据的准确、客观、现势。自治州土地利用数据库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数据平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审批等涉及的基础数据和图件将以此数据库为准。

  3、第二次土地调查坚持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明确各流程环节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方法和检查办法,保证各阶段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根据土地调查成果多比例尺、多形式的特点,制定和自治区“金土工程”、电子政务相衔接的数据成果标准,提高成果信息共享程度。

  (三)机制保障

  1、建立成果监理机制

  按照国家的要求,土地调查实行项目监理制。监理单位全程跟踪检查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对成果质量负全责。

  2、建立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二次土地调查,原则上按照项目实施招投标管理制度。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专门培训和考核后的专业队伍方可参加投标。招标和中标方以合同方式确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以及项目进展要求、经费支付方式等。双方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职责。

  3、建立检查验收机制

  第二次土地调查实行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个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个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

  本次调查严格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自治区、自治州分级负责成果的检查验收。县(市)级土地调查成果由自治州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预检,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验收。同时,为加强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力度,自治州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逐地块全面地外业检查和重点地类内业核查。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逐地块全面的内业检查和重点地类的外业核查.

  4、建立成果汇交制度。

  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二个月内,将县(市)级调查成果按照规定的格式整理五套,一套交当地县(市)国土资源局。一套交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二套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一套交自治区土地档案馆存档;将州级成果按照规定的格式整理四套,一套交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二套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一套交自治区土地档案馆存档。加强数据成果保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保留土地调查的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

  六、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工作计划

  (一)总体进度安排

  各县(市)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和自治州的统一部署,分步实施。2007年6月至2008年2月开展本次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自治州土地调查方案、技术补充规定的编制以及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完成县(市)级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结合图表,县(市)级辖区内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场用地界线(不含城市规划区内兵团用地)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及结合图表。2008年10月前完成全州土地调查和州级、县(市)级汇总及数据库建设等工作。2009年上半年参加自治区级汇总工作。2009年下半年,各县(市)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土地调查数据的变更,由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统一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汇交成果。从2010年开始,全州每年开展一次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调查进程中形成的成果,可随时用于宏观调控和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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