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成果应用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立城乡数据库基础上,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并建立土地变更调查和资料更新制度,初步实现地籍管理制度化、手段现代化,保持土地调查图件、数据成果与实地一致,为各级政府制定各项土地管理政策提供快速高效准确的基础资料。在不违背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实行地籍信息产业化,提高地籍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的原则。先进行辖区内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然后进行城镇地籍调查。
(二)土地调查与加强城乡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土地调查成果除反映土地利用现状外,还要满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
(三)与原有资料相衔接的原则。调查时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更新调查成果、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和已经完成的县(市)级行政区域勘界等资料。
(四)实用与创新的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调查时要充分运用先进、实用的技术手段、方法,敢于创新,提高整个土地调查的科技含量,加快调查进度,降低成本,提高成果质量,强化调查成果应用。及时开发利用调查中形成的各种资料,提高调查成果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五)实事求是,为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服务的原则。土地调查必须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调查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调查工作,要为国家制定土地政策和编制规划提供科学、现势的基础数据和图件资料。
四、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技术依据
(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
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2007〕3号)
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国土调查办〔2007〕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
6、《日常地籍管理办法》(1992国土[籍]字第8号)
7、《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8、《集体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国土资发〔2001〕359号)
9、《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
10、《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国土资发〔2002〕
247号)
11、《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土资源部)
12、《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国土资源部TD/T1010-1999)
13、《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国土资发〔2001〕245号)
1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CH2001-92)
15、《
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96号)
16、《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市)级汇总技术规则》(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1993)
17、《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省级汇总技术规则》(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