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故意泄露在咨询服务活动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13、与当事人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合同存在欺骗性条款的;
14、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造价咨询行业专项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的;
15、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16、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他工程咨询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由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提供的对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情况的评估结果。
第八条 不良行为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第九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一)基本情况及变更情况的获取:由造价咨询企业及时更新、修改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数据库本企业的相关信息。
(二)业绩情况的获取:由造价咨询企业根据企业完成的咨询业务项目情况按规定及时录入咨询企业管理系统数据库。
(三)良好行为记录的获取:由造价咨询企业通过企业管理系统将企业的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所属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市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并附上良好行为相关证明文件,上报省造价总站确认。
(四)不良行为记录的获取:由各级造价管理机构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咨询企业不良行为信息,附上不良行为证明文件,逐级上报省造价总站。
(五)信用评估结果:经认定的企业信用评估结果由省造价总站记入咨询企业信用数据库。
第十条 “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是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发布平台,有关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由省造价总站依法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查询造价咨询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布期根据行为内容确定,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时间为获取行政处罚决定或第八条规定的文件、文书七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