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根据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二)市、县造价管理机构
1、负责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2、指导辖区内行业协会开展对本辖区内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估活动;
3、根据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六条 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其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维护应完整、准确、及时、合法。
第七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基本状况、工作业绩、商业信誉及行政主管部门、社会组织依法对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基本情况: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状况,造价咨询资质条件状况,企业经营主项及增项资质类别和等级,企业经营状况。
(二)业绩情况: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咨询类型、咨询标的额等。
(三)与企业信用有关的良好行为:
1、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市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协会的综合表彰或奖励;
2、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咨询活动中取得的技术和成果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专利奖;
3、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造价业务技能竞赛中获得的名次或奖励;
4、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咨询活动中取得的技术和成果获得的省级以上创新奖或专项课题奖;
5、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优良行为。
(四)与企业信用有关的不良行为:
1、未取得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4、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5、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6、跨地区经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7、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8、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9、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10、故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11、由于造价咨询企业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