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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从2007年1月开始,2007年6月底基本完成。具体步骤如下:
  (一)单位自查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15日)。各单位成立资产清查机构、制订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单位组织自查。
  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资产清查工作方案于2007年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资产清查办公室)。
  (二)复查审计阶段(2007年4月15日至2007年4月30日)。主管部门组织复查或抽查,各级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部分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三)汇总报告阶段(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结果报告。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作报告,汇总报表及所属单位基础表等数据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电子介质数据。
  省直有关主管部门的资产清查结果报告于2007年5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各市财政局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和工作总结等材料一并装订成册,连同电子介质数据报省财政厅。有关表格、软件另发。
  (四)资产核实阶段(2007年6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市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将根据资产核实有关规定,在省财政厅确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单位根据核实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五、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省财政厅成立“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省本级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自行确定。
  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应将组织机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外,各级资产清查办公室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在正常经费中列支。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省财政厅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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