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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办[2007]33号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财政局:
  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2006年12月,财政部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了部署。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实施,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重大意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各级政权建设和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基础,也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为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提供准确数据,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能力;有利于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提高公共财政管理水平。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能否顺利完成,关键在领导。省直有关部门、市县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组织实施好本地区、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三、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的宣传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和管理的政策,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资产清查工作的全面开展。同时,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及时让从事资产清查的同志熟悉和掌握政策,提高资产清查业务水平,逐步建立起一支资产管理队伍,全面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深入进行。省财政厅将通过《安徽财政信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简报》等方式对全省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厅将组织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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