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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克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范围实施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资金筹集的合规性;

  (二)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签订、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 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经济性、有效性;

  (七)与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

  (九)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要予以积极配合,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财务、业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部门应当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或者作出不予采纳的说明。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审计部门作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为有关单位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合同各方结算工程价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移交的依据。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部门应当责令其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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