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分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三条 克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或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凡是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投资,均属于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的对象。
第四条 克州境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相关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自治州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州、县(市)审计部门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县(市)审计部门不具备条件开展政府投资审计业务工作的或投资金额5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州审计部门直接审计。
各级发改、经贸、财政(国资)、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采取以下方式:
(一)列入政府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由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
(二)按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授权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计;
(四)授权项目主管部门按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部门要与发改、财政(国资)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政府投资项目的总体情况。根据克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审计部门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