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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通知

  2.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为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二)
  3.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为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三)
  4.提示说明

二ОО八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更换为
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一)

单位名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的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非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的批复》(国税函〔2007〕966号)的要求,依照我局《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逐步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371号)的规定,鉴于贵单位安装使用的非国标税控装置的使用期已达到5年(60个月)以上,因此请贵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30日内按规定和实际需要购置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同时我局将在贵单位最近一次(或本次)报送发票数据时将贵单位的非国标税控装置的授权期定为30日。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贵单位在购置国标税控收款机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是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所列公式(价款/(1+17%)*17%)计算可抵免税额;同时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感谢贵单位5年来对我局组织开展的发票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更感谢贵单位多年来为国家和首都建设发展做出的贡献。
  特此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为
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二)

单位名称:
  贵单位现在使用的非国标税控收款机使用期已超过5年(60个月),我局根据有关规定也已通知贵单位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但贵单位尚未更换。现再次通知贵单位,请贵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的15日内进行更换工作,同时我局将对贵单位现在所使用的非国标税控装置的授权期在贵单位本次报送发票数据后定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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