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8〕6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文件精神,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非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的批复》(国税函〔2007〕966号)文件要求,依照我局《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逐步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371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自非国标税控装置初始化之日起,凡使用期达到5年(60个月)的,应按规定更换购置国标税控收款机。
二、在非国标税控装置的使用期达到或超过5年(60个月)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纳税人发放《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一)、(之二)或(之三)告知有关更换工作,也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告知纳税人。
三、《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一)》在将纳税人所应用的非国标税控装置的授权期定为30日时使用,《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二)》在将纳税人所应用的非国标税控装置的授权期定为15日时使用,《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三)》在将纳税人所应用的非国标税控装置的授权期定为7日时使用。
四、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前台操作人员进行提示。
五、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为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