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2日)停止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8]48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做好新老
企业所得税法的衔接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适用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按照国税函〔200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暂按当期累计利润总额确定税率,即累计利润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中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