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县上调入到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
(四)从外地调入到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
(五)在县际间交流,申请在库尔勒市居住安置的干部职工;
(六)在县上工作或退休,申请在库尔勒市居住安置的副县级以上干部;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可申请租住房:
(一)新吸收、录用,无力购买住房的干部职工;
(二)从外地区交流到我州需临时租住房屋的干部职工;
(三)因政府规划建设被拆迁,需要临时用于周转的住户;
第三章 申请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程序及住房面积标准
第六条 符合第三和第四条规定,申请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的干部职工,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包括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县级(含县级)以下干部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本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出具证明),到州房产处办理申请登记购买住房手续。
(二)州级干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州房产处,州房产处提出安排意见,报州委、州政府研究批准后,办理住房购买手续。
(三)从州外、县上调入州直工作的县级(含县级)以下干部和县际交流的副县级(含副县级)以上干部,在原工作地已有住房,但在库尔勒市无住房,申请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本人及配偶所调入单位出具的无住房情况证明(加盖公章和领导签字),经主管州领导签批意见后,到州房产处办理购买手续。
(四)已在库尔勒市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由于住房标准未达标等原因,提出调房、换房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原因、原住房情况及权属。县级(含县级)以下干部报州政府主管领导签批意见后,由州房产处安排办理收回原住房,补交新增面积价款后办理调换房;州级干部书面申请,由房产处提出意见,报州委、州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州房产处收回原住房,补交新增面积价款后办理调换房。
(五)已在库尔勒市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有一套住房,又按《关于印发在库尉新区购建住房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巴政办〔2006〕22号)规定,申请在新区购买一套有限产权房的县级(含县级)以下干部,原住房可以不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