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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租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租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2008]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租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租住房
建设分配管理办法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

  为规范州房产处新建住房、已售公房和用于出租的直管公房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关于印发在库尉新区购建住房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巴政办[2006]22号),参照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巴政办[2006]122号),结合州直干部职工住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州房产处在库尉新区新建和原负责管理的已售公房及用于出租的直管公房。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有限产权房是指:由州房产处按房改、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确定价格,分配供应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只拥有有限产权的住房;租住房是指:由州房产处向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只租不售的直管公房。

第二章 申请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及租住房的条件

  第三条 州房产处建设管理的有限产权房分配供应的范围是:州财政供养的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干部职工,可向州房产处申请有限产权房:
  (一)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包括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二)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但住房标准未达标,申请调换住房的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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