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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9年住房建设实施计划的通知

  第十四条 普通商品房。主要布局于中心城区、开发区和东区。集中于中心城区的均为旧城改造项目。
  第十五条 土地供应总量。2009年用于各类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总量为2591.08亩,其中:用于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的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量为1959.56亩,占土地供应总量的76%。
  商品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量为2105.08亩,其中:用于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普通商品房建设土地供应量为1473.56亩,占商品房土地供应量的70%。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量为486亩。

第四章 住房政策与实施措施

  第十六条 保证政策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大力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供应,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土地供应方面、大力支持和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限价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的建设,切实发挥其在商品住房供应中的主体作用,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高效集约的要求,科学合理的确定房地产用地计划,适时适度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和供应时间,加大对闲置用地的处置力度,保持合理的住房供应总量与供应结构。
  第十七条 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原则,因地制宜搞好住房套型的比例控制。适应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结合我市居民住房实际水平,合理安排建筑面积90㎡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的布局,方便居民工作和生活,并将保障性住房的套型结购比例纳入区域综合平衡。
  第十八条 强化住宅建设管理,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依据节约、高效、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容积率,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
  第十九条 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和市场预警预报制度。综合运用土地、金融、规划、税收等手段,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效率和能力。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制止违法囤积土地行为。保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土地招、拍、挂中要把规划条件、户型结构,住房销售价格纳入土地出让条件中。
  第二十条 加快建立健全保障型住房的房源和资金筹措机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收购商品住房,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房等方式,形成以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为主的多元化保障性住房源筹措机制。保证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足部分通过财政安排,公积金增值收益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并加强保障型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资金的合理,节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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