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登记时,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存入市建委指定的开户银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
2.总承包施工企业中标后,按工程项目中标价的2%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
3.工程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后,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银行凭证,方可申办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同时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没有银行出具的凭证,不予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不得少缴、缓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可从其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1)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2)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3)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五)完善“黑名单”制度。对下列给社会造成较大影响或违法案件情节较为严重的企业,由市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
1.因拖欠工资案件,造成农民工异地滞留一次性涉及人员达30人以上的企业;
2.拖欠工资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拖欠人数达到40人以上的企业;
3.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阻碍交通、自残、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
4.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情节严重的企业;
5.对拖欠农民工工资60日而未及时上报的企业。
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年内不允许参与本地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并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年检时予以处理;其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建筑企业,依法取消其经营资质,清理出新乡建筑市场;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应及时将“黑名单”提供给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企业依照法律政策予以处理。
二、继续实行清欠联动制度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2007〕27号)的要求,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相互通报清理和预防拖欠工作情况,研究相关拖欠问题以及对违规单位、企业的处理意见。市建委建立全市农民工工资拖欠档案,将存在拖欠问题的单位名单及时通报各有关清欠联席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