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新政办[200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会议纪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会议纪要
我市自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来,市建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加强对建筑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力度,清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建设市场多头管理,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督,有些建筑企业没有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致使新的拖欠隐患依然存在,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建设和谐新乡,2008年2月14日,市政府秘书长刘林成召集市建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等单位负责同志,就此问题进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建立健全保障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应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分别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窗口,并设专人接待来访,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举报投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
(二)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企业确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等需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在征得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同意后,主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涉及职工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对拖欠职工工资30日而未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黄牌警告;对拖欠职工工资60日而未及时上报的企业,按法律规定从严查处。凡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市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要将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联合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三)设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建委、市发改委,监督辖区内所有招用农民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场所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将有关劳动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予以公示,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凡在我市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