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方法及步骤
本次清理统计调查项目的工作采取以自查为主、自查与审批相结合的方法。具体步骤为:
(一)市级各部门:
第一步:由市政府各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社会团体的综合统计机构对本部门正在执行的全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自查清理,填报《统计调查清理情况表》。凡属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各种调查项目,由市统计局统一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但已到期或没有在市统计局审批和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要填报《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按新建项目的审批、备案要求进行审批、备案。各部门、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将本部门、本单位填写的《统计调查清理情况表》以纸介质、磁介质报市统计局。
第二步,市统计局在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对各部门需要继续执行但已到期或没有在市统计局审批和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重新审核认定,对审查合格的调查项目,授予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并以正式文件函复各有关单位执行。
第三步,市统计局据此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数据库。
第四步,市统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经批准、备案的和取消的统计调查项目名单,并在互联网上公布。未列入批准、备案名单的统计调查项目,均属于非法统计调查项目。对非法统计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拒绝填报。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方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清理方案,按照本方案的规定,汇总上报市统计局法规与制度科(电话:3696983)。
四、时间安排
清理统计调查项目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部门全面自查阶段。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前进行自查,并将清理结果填报附件一及其磁介质报市统计局法规与制度科。
第二阶段:2008年7月初至8月底市统计局集中审核各地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清理结果,公布经批准后的统计调查项目名单。
五、清理统计调查项目的要求
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上述安排,抓紧时间部署和组织本部门及所属的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按时完成统计调查项目的自查,并将结果报送市统计局法规与制度科(市政府办公楼1506房间、联系电话:3696983、3157351)。
要求报送的材料有:
(一)《统计调查项目清理情况表》、《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及电子文档EXCEL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