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开展2008年度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活动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8〕6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2007年,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省厅《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活动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115号)精神,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精心组织,积极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推动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更好地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杜绝违法用地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依法行政水平,省厅决定,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2008年度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凝聚合力
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活动的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创建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地要切实把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创建合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落实创建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帮助创建单位协调解决创建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创建活动的质量和水平。
二、结合实际,兼顾效率
创建活动重在改善和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把创建活动与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日常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有机结合;与强化土地执法,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用创建活动形式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全面提升。
三、坚持标准,落实责任
开展创建活动是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一种有效形式。各地要严格标准,坚持原则,确保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创建质量。各市局要对推荐申报的创建单位工作质量负总责。对市局在初步考核验收中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不实事求是,不负责任地把未达到创建工作标准的单位报省厅申请验收的,一经发现,省厅除对该市通报批评外,还将取消其下一年度该地区创建组织资格。
四、推荐上报和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