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办法》的通知
(深交规〔2008〕3号)
各公交经营企业:
为加强我市公交行业管理,建立公交服务质量监管制度,提高公交企业服务质量,根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交行业管理,建立公交服务质量监管制度,提高公交企业服务质量,根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企业经营的公共大巴线路、公共中小巴线路的星级公交线路考评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星级公交线路考评,是指市交通局组织对本市公交企业经营的公交线路在本评比年度内的安全营运、服务质量、营运秩序、车容环境、员工管理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的综合考评。
第四条 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星级公交线路按年度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公交线路三个等次。
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公交线路,市交通局给予车身挂星、公告表扬的奖励。
公交企业所经营星级公交线路的数量及等次,作为投放新公交线路招标活动中的评标因素之一。
第六条 已挂星公交线路不参加本年度评比的,或者在本年度考评中没有被评为星级公交线路的,经营该线路的公交企业应当将该线路公共汽车车身悬挂的星级标志摘除,并缴还授星单位。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交通局设立星级公交线路创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星办),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推进公交行业内的星级公交线路创建工作;
(二)制定、修改相关考评办法、考评指标和评分标准;
(三)召集星级公交线路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开展评定工作;
(四)将评定委员会的考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星级公交线路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交通局设立星级公交线路评定委员会,负责星级公交线路的评定工作。
第九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市交通局聘任。评定委员会由1名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3名主管部门代表、2名行业专家、1名义务社会监督员、1名乘客代表、1名市民代表和1名媒体代表等11名委员组成。
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委员投票产生。评定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定会议,组织人员将各委员评定意见进行整理形成评定结果。
第十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熟悉公交行业,能胜任评审工作;
(二)廉洁奉公,为人正直。
评定委员会委员在聘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上述条件情况或无法履行委员职责情况的,市交通局可以解聘,委员本人也可以提出辞职申请。
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市交通局可以继续聘任,但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宝安、龙岗两区交通局(以下统称初步考核责任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公交线路的初步考评工作。
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负责组织特区内公交线路(含特区外至特区内的跨特区公交线路)初步考评工作;宝安、龙岗两区交通局分别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公交线路的初步考评工作;跨宝安、龙岗两区的公交线路,由经营该公交线路的企业注册地交通局组织进行初步考评。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十二条 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工作按照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初步考评、评定委员会考评、创星办公示考评结果、市交通局给予奖励的程序分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