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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丽政发〔2008〕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丽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3月31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日

丽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丽江市第二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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