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条件,但具有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技术技能,用人单位急需引进的,由市人事部门参照人才引进目录,并根据引进指标总量、用人单位及个人实际情况审批。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办理引进人才须在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
第十四条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可以申办人事立户登记。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办理人事立户登记须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事立户登记(申请)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批准设立文件或者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从事人事代理、人才(劳务)派遣的中介机构,还须提供许可证明;
(四)工商营业信息登记单(适用于企业用人单位);
(五)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适用于企业用人单位);
(六)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人事部门对登记立户的用人单位发放《人事立户登记证》。
本条第一款(二)、(三)、(四)项的内容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人事部门办理立户登记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申报调入人员,须凭《人事立户登记证》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进人才(录用)呈报表》和《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
(二)现实表现、政治鉴定;
(三)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四)半年内本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五)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非全日制学历须提交文凭验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适用于以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作为申请条件的人员);
(七)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八)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