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能够证明置换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5.国家、省、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批准置换的文件。
6.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报废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4份。
2.能够证明报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应进行技术鉴定的,须提供委托技术鉴定的协议和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部门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
4.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文件。
5.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报损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4份。
2.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资产保管人员说明、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技术部门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及产权证明,非正常损失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以及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的文件。
3.对外投资损失核销,提供下列资料:
(1)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提供法院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破产公告以及财产清算报告。
(2)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投资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提供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或终止的法律文件、注销或吊销工商登记的证明以及企业财产清算报告。
(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4.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报损的文件。
5.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中的应收款项呆账、坏账损失核销,提供下列资料:
1.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的,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法院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破产公告以及财产清算报告、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法院、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