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征费吨位是交通规费征收的计费依据。在国家出台新的交通规费征收计量核定办法之前,严格执行现行征收计量核定的有关规定,即: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以下简称《更正表》)的载货类汽车,暂按公布的装载质量核定交通规费征收计量(其中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多次公布且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下同);已列入《公告》和《更正表》的半挂牵引车暂按公布的整车整备质量的1/2核定交通规费征收计量;其它车辆暂按《
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以下简称《计量手册》)的有关标准核定交通规费征收计量。对总质量(实际整车整备质量+标记的装载质量)超过国家超限治理标准的载货类车辆(含半挂牵引列车),经省级征稽机构核实后,其交通规费征收计量暂按国家超限治理标准减去车辆实际整车整备质量后的质量核定。已列入《公告》、《更正表》和《计量手册》的车辆,因改型、改装等原因造成车辆实际参数与公布(标记)数据不符的,或车辆标记质量参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由省级征稽机构核查车辆标称型号和真实质量,按规定核定征收计量后征收交通规费。请相关部门配合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严肃交通规费包缴政策
《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固定包干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核定车辆缴纳交通规费包缴比例的依据,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应严格按《办法》确定的原则核定包缴比例。我州2008年度交通规费从2007年12月17日开始征收,汽车(含变型拖拉机)包缴期到2008年1月31日止,摩托车包缴截止时间为2008年3月31日,包缴期限内将按《办法》给予相应政策优惠。
(三)严格执行交通规费征管法规
各级征稽机构应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11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46号)、《
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等征管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征收管理职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征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交通规费应收尽收,为我州公路建设和养护筹集更多的建养资金。凡违规核定车辆征费吨位、擅自减免交通规费、降低收费标准和包缴比例的,征稽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