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州林业局《
植物检疫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8.州档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云南省档案条例》;
9.州地震局《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10.州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云南省气象条例》、《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二、行政执法检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检查,进一步依法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设和谐德宏。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检查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是否应用适当。
2.对规范性文件,主要检查制定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是否有充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制定的依据;是否与上位法和上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违法设定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禁止性事项。
(三)基本要求
1.综合类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类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州直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类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的实施应与2008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相结合。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应对涉及的检查项目制定实施方案并于2008年5月1日前报送州政府法制局。
2.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人员应出示法制督察证件,告知检查事项和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职能交叉,执法主体不清楚等问题,要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由有权机关裁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查清事实,提请有关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