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法定机构立法--仲裁委员会管理办法(市编办、仲裁委起草);
8.深圳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办法(市工商局起草);
9.《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教育局起草);
10.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11.深圳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规定(市国安局起草);
12.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档案局起草);
13.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市法制办起草);
1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办法(市国土房产局起草);
15.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国土房产局起草);
16.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办法(市规划局起草);
17.深圳市海上休闲活动管理办法(市法制办、深圳海事局起草);
18.
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改)(市法制办起草);
19.深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办法(市工商局起草);
20.深圳市行政监督办法(市监察局起草)。
三、有关部门提出进行调研论证的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
(一)法规草案(37项)。
1.和谐社会建设若干规定(市法制办起草);
2.深圳市社区建设条例(市民政局起草);
3.深圳市救助条例(市民政局起草);
4.人民调解条例(市司法局起草);
5.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修改)(市劳动保障局起草);
6.深圳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细则(市应急指挥中心起草);
7.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市卫生局起草);
8.深圳市医疗卫生管理条例(市卫生局起草);
9.继续教育条例(市人事局起草);
10.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修改)(深圳海事局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