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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2008修正)

  (四)无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设立深圳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职责如下:
  (一)讨论决定授予荣誉市民工作具体方案;

  (二)初审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被推荐人名单;

  (三)初审拟撤销“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名单;

  (四)其他有关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由市外事、侨务、台务、贸工、公安、工商、环保、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市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国家安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海关等有关单位列席。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召集或者由市政府委托市外事部门召集。

  第六条 经联席会议初审确定的深圳市荣誉市民被推荐人名单,市政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示后有异议的,市外事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公示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公示后无异议以及公示后有异议但经过市外事部门组织调查后认为符合本规定的,由市外事部门报市政府审核。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将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后,市政府应当颁发“深圳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第九条 荣誉市民享受市政府规定的礼遇。

  第十条 市外事部门负责荣誉市民的资料管理及日常联络、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市外事部门可以组织荣誉市民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市侨务、台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被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应当将撤销“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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