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公文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收到“请示”后,市政府办公厅按“办件”登记交有关处室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如果报送的是“报告”,市政府办公厅一律按照“阅件”登记,送有关领导同志和处室阅知,不予办理答复。如领导同志有批示,按领导同志批示意见办理。
(五)市政府领导审签完毕的请示性公文,办公厅承办处室应及时回复来文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归档。审签的文件原则上采用复印原件或“公文办理便函”传达领导批示和办理结果。需制发正式文件的,按照《办公厅发文办理工作规范》规范执行,办公厅办文处把关后,由承办处室通过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网上办公系统发出。
四、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一)市政府办公厅转由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县(市)区和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毕回复,对属于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回复时须附上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办单;属于征求意见的,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协调工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上报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如果召开协调会议,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应出席并将协调情况及时向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市政府。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视为失职,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需要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在报送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三)凡不按行文规则和要求呈报市政府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将退回报文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公文办理工作的服务和指导工作,注意收集、汇总不规范的典型公文,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点评,适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