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需要市政府出面协调或裁决的,应在请示中如实写明各方所持的理由及其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应统一送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按程序办理,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除紧急情况外,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下属单位不得越级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四)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应遵循公文办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多头主送,不得混用“报告”或“请示”文种,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将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请示性公文上报市政府或领导同志个人。
(五)有关党务工作的内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属市政府审批范围,但其内容与市委组织、宣传、统战等部门的工作范围有关的事项,应先报市委有关部门审核后,再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六)市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县(市)区政府正式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县(市)区政府正式行文的,应报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可直接行文。
三、严格按程序办理公文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必须通过电子公文交换渠道上报。对报送纸质文件而未报送电子公文的,市政府办公厅原则上不再受理。涉密文件暂时按原渠道进行报送。其它必须通过纸质报送的文件,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市政府办公厅实行最严格的限时办结制。紧急、重要的请示,要及时办理答复,最迟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其中,处室办理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领导审批不超过48小时);一般性请示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答复(其中,处室办理时间不得超过6个工作日,领导审批不超过4个工作日);复杂而困难的问题,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一时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也要按上述时限回复办理情况。
(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批准和办理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市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为15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为5个工作日。需要在3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紧急事项,除突发事件或领导同志交待办理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