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汕府办〔2008〕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汕头市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7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3.85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5元/小时。南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8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3.3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