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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国资委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昆明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

  (二)研究审议并向市政府报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重大事项,在授权范围内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三)选择确定从事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指导市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

  (四)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交易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收集、汇总和分析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六)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九条 企业在国有产权转让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研究和审议本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核批准

  第十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逐级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或者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或者所确定的重要战略投资者的,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决定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市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市政府审批的,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应当预先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时,转让方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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