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昆政办〔2008〕26号 二○○八年三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以下简称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任务的要求,有利于昆明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除按照3号令规定可以协议转让的以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具备产权交易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一)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出售;
(二)国有股权转让;
(三)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四)其它企业国有产权出售行为。
第七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