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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第七条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市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由市属企业决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在市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市国资委审批;

  (三)将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或者将市属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非市属企业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本条所称的重要子企业是指: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总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净资产总额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0%,但掌握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资源,从事主营业务的核心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市政府或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重要子企业。

  第八条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转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价值不满1000万元的(帐面值,下同),由市国资委审批;

  (二)转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中: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经分管副市长批示后,由分管国资的副市长审批;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市长审批;1亿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决定;

  (三)转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市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折价入股的审批权限如下:

  市属企业以存量国有资产折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在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损失核销总价值不满10万元的,由企业按制度处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损失核销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由市国资委审批;

  (三)损失核销总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中: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经分管副市长批示后,由分管国资的副市长审批;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由市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决定。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督。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公示和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发挥职工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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