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昆政办〔2008〕26号 二○○八年三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行为,明确处置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是指昆明市市属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履行的申报、审核、批准手续。
本制度所称市属企业是指持有或占有昆明市市属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 市属企业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适用本制度:
(一)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二)国有产权有偿转让;
(三)国有资产折价入股;
(四)国有资产损失核销。
第四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管理,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
第五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报批程序如下:
(一)企业内部形成书面处置决议后,将处置申请和方案报送市国资委。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涉及债权的,其处置方案应当征求债权人意见。属企业审批权限的事项,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按照本制度规定,属于市国资委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批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备案。属于市政府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市国资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