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所称市属企业是指持有或占有昆明市市属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 市属企业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适用本制度:
(一)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二)国有产权有偿转让;
(三)国有资产折价入股;
(四)国有资产损失核销。
第四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管理,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
第五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报批程序如下:
(一)企业内部形成书面处置决议后,将处置申请和方案报送市国资委。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涉及债权的,其处置方案应当征求债权人意见。属企业审批权限的事项,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按照本制度规定,属于市国资委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批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备案。属于市政府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市国资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市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由市属企业决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在市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市国资委审批;
(三)将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或者将市属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非市属企业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本条所称的重要子企业是指: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总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净资产总额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0%,但掌握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资源,从事主营业务的核心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市政府或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重要子企业。
第八条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转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价值不满1000万元的(帐面值,下同),由市国资委审批;
(二)转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中: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经分管副市长批示后,由分管国资的副市长审批;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市长审批;1亿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