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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昆政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法治昆明建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7〕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昆明进程中,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认真贯彻落实《纲要》,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明显增强。但在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个别行政领导法治观念不强、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违法决策、违法行政、重权力轻责任、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观念及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努力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促进法治昆明建设。

  二、规范行政权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一)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我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公告制度,依法将本单位的名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向社会公告。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确认并公告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公告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重新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依法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于15日内向社会公告,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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