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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补贴,由各级财政根据年度内参保人数和所选参保标准,年度内定期核准和划拨。政府补贴部分按参保人的最低缴费年限补贴。

第三章 参保与缴费

  第十三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的人员;

  (二)征地时对所征土地享有承包权的人员,即征地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家庭中在册人员;

  (三)因城市建设、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而失去土地,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本办法参加本保险人员。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年满18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上述(一)至(四)项条件,但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兵役法》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的范围。

  本条所指的征地时间,以批准征地机关的批文为准。本条所指的年龄,以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缴费标准如下:

  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安宁市、呈贡县为190元/人·月、150元/人·月、120元/人·月;

  晋宁县、宜良县、石林县为170元/人·月、130元/人·月、100元/人·月;

  东川区、嵩明县、富民县、寻甸县、禄劝县为150元/人·月、110元/人·月、80元/人·月。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进行适当调整。当月执行的缴费标准为当期缴费标准。

  第十六条 被征地人员参保以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股份合作社)为参保单位。被征地人员参保申报审批程序为:由本人申请,所在村(居)民小组(股份合作社)初审;报村(居)委会审核并向村(居)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依据征地和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审核后,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当地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发给《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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