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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3号)


  《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2008年1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被征地人员老年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及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过试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被征地人员。被征地人员是指由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对该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年满18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因城市建设、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而失去土地的人员,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纳入本办法参保范围。

  第三条 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抗风险专项基金;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保障水平,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被征地人员参保时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缴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费;征地过程中增加的社会保障费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纯收益中提取适当比例的专项费用;

  (四)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政策引导、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全市为统筹地区,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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