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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这次市县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从2008年5月1日开始至2008年10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5月1日至5月20日)。市、县级政府和部门根据省政府的要求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制订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保障清理工作条件,指定清理工作人员,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二)清理审查阶段(5月21日至9月30日)。市、县级政府和部门分级、分部门展开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清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按照办文程序提交本级政府或部门审定。清理结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验收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市、县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市、县级政府部门的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县级政府的总结报告报省辖市政府;各省辖市政府的总结报告报省政府。省、市、县级政府组织检查组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县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市、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和专家的意见。

  (三)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市、县级政府和部门在制订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在进行清理时要认真细致,依法按政策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四)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市、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报本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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