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2007年的基础上平均提高20元,全年平均人数预计达到80万人。全年需增加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1.92亿元,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增加预算0.96亿元(自治区财政安排10元,盟市、旗县财政安排10元)。全区城镇平均低保标准达到192元,在全国居中上等水平。同时,要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障标准,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建立良性的自然增长机制。
(二)扩大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全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由85万人扩大到110万人,全部覆盖贫困人口。按照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不低于1.2元,全年平均补助标准农区达到438元,牧区达到500元,“三少”民族地区达到600元以上。全年需补助资金4.9亿元,新增1.2亿元。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低保申请、审批、发放程序,加强低保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加快实施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及时将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完善农村牧区低保制度,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政策,核定家庭收入,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障标准,按照低保对象家庭的困难程度进行分类施保或财政补差政策。
(三)大力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覆盖全区城镇的医疗救助制度。在2007年推行3个国家试点城市、28个自治区试点旗县,实际参保60万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达到应参保人数的70%以上,实际参保人数争取达到200万人以上。按照财政补助方式测算,各级财政共需投入1.8亿元。到2009年,力争全区范围内基本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比全国提前1年实现目标。同时,自治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启动覆盖全区城镇的医疗救助制度,重点用于救助城镇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患大病、重病人员。
(四)进一步提高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补助标准和医疗救助水平。各级财政预计投入2.5亿元资金,用于提高参合农牧民补助标准。自治区财政从现行每人每年10元再提高10元,盟市、旗县财政补助标准相应在1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10元,加上中央增加补助20元,以及农牧民承担的10元,人均筹资水平达到90元。提高农牧民参合率,争取达到90%以上。同时,自治区财政安排830万元作为农村牧区医疗救助资金,重点用于患病贫困农牧民医疗救助。
(五)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补助标准。根据国家安排,自治区从2008年到2010年,将连续3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增幅高于前3年平均水平。2008年人均每月提高105元,预计增加支出11.2亿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和养老保险基金共同承担。
(六)提高教育补助水平。全区安排义务教育保障经费18.2亿元,增加5.6亿元,增长43%以上,使260万城乡中小学生受益。一是在全国率先实现“两免”城乡全覆盖。二是进一步提高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农村牧区小学生均可达265元/年,初中生均可达395元/年;苏木乡镇小学生均可达280元/年,初中生均可达410元/年。三是将自治区规定必设科目教科书列入补助范围,提高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小学生均由70元/年提高到90元/年,初中生均由140元/年提高到180元/年。四是提高农村牧区寄宿生补助费,小学每生由300元/年提高到500元/年,初中每生由450元/年提高到750元/年。五是自治区新增支出1.7亿元,使全区义务教育阶段蒙语授课寄宿生享受到小学生每天4元、初中生每天5元的住宿费补助新标准,实现全区14.3万义务教育阶段蒙语授课寄宿生全覆盖。六是结合国家实施“初中工程”,对2007年人均财力低于4万元的困难旗县,自治区财政在转移支付中予以适当支持,逐步解决全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20万寄宿制学生校外借宿问题。自治区财政还将新增民族教育专款2000万元。同时,进一步加大对高等院校的经费投入。自治区本级增加支出3.1亿元,使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预算内生均经费拨款标准由3970元/年提高到4200元/年,并新增区直高校贷款贴息补助;自治区本级增加支出8200万元,增加高校特困生贷款贴息及助学金贷款风险基金规模,足额安排大中专院校奖学金、助学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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