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
幼儿园管理条例》和《
幼儿园工作规程》,切实加强幼儿园教育教学的常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环节,建立正常稳定的保育、教育工作秩序。严格控制幼儿竞赛、评奖活动,禁止在幼儿园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实验与活动。任何单位和组织举办有幼儿参加的各类竞赛,必须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幼儿园不得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早期定向培养班,不得进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科学安排幼儿饮食,定期对幼儿进行体质健康检查,做好各种传染病、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确保幼儿身心安全。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要按照国务院《
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执行资格认定标准,坚持幼儿师范类学校毕业生担任幼儿教师的原则。实行幼儿教师聘任制和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制度,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素质和整体水平。
继续办好现有幼儿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明确培养目标,深化课程改革,加强教育理论课和教学基本功训练,强化实践环节,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高等教育学前专业,应逐步扩大培养高学历的幼儿教师。积极创造条件,择优选聘幼师专业毕业生到幼儿园任教,鼓励幼师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及各类幼儿园任教。
加强在职幼儿园教师和园长的培训工作,拓宽在职进修渠道,鼓励幼儿园教师参加高等教育学前专业脱产或函授进修。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在职幼儿园(班)教师有计划地进行继续教育全员培训,其中,新任教师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教师岗位培训时间每5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对充实到幼儿园(班)的小学教师要进行上岗前培训,避免小学不合格教师直接流入幼儿园任教。
善于发现和培养中青年幼儿园教师,组织他们参加各类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支持他们积极进修,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尽快成长。
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评优表彰、进修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认真落实基础教育以旗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由旗县级财政部门管理,要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削减。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和嘎查村办幼儿园教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对具备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要按照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使其享受应有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待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成绩突出的幼儿园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在评选特级教师、优秀教师等活动中,充分考虑幼儿教师的名额。
(六)拓宽渠道,加大幼儿教育经费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