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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深化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牧区幼儿教育。除办好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外,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特别是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和其他资源,大力发展村办幼儿园、幼教点和多种非正规早期教育形式,形成覆盖苏木乡镇、嘎查村的早期教育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嘎查村应举办相对独立的幼儿园;不具备独立办园(班)条件的嘎查村,可与相邻嘎查村联办幼儿园(班)或在本嘎查村举办幼教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区,可采取游戏小组、巡回辅导站、亲子活动中心、季节班等非正规教育形式,使幼儿接受一定程度的早期教育。各种正规和非正规的幼教机构,都应成为开展家庭早期教育的基地,向家长宣传和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高0-5周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各地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举办幼儿园(班)基本条件(试行)》(见内教基发〔2000〕52号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幼儿园综合评估标准》和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农村牧区幼儿园(班)的办学要求。要做到“一无四有”,即有基本够用的园舍、有适合幼儿的桌椅、有必要的玩教具和室外体育设施,有清洁的饮用水和安全、卫生的厕所,无危房。提倡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废旧材料自制教学设施和玩教具,以满足儿童在活动中发展的需求。农村牧区办园应本着安全、实用、够用的原则,切忌盲目修建规模过大、设施超标的豪华幼儿园,杜绝浪费和加重家长负担。
  边境旗市及牧业、半农半牧业旗县要重点建设一批民族幼儿园,特别要加强民族语言授课幼儿园建设。
  (四)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精神,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推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试点实验工作的意见》安排,在做好自治区《纲要》试点区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盟市、旗县级试点工作,逐步扩大《纲要》推行范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纲要》试点区和试点园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具有创造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经验,使全区各级各类幼儿园教育活动达到《纲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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