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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深化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严格执行幼儿园的登记注册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新开办幼儿园(班)的审批注册工作,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登记注册审批办法》的规定,严格各类幼儿园的审批,做到责权统一,即谁审批谁管理,杜绝审批管理工作多头无序的混乱状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监督检查和分类定级工作,二类及以下幼儿园(班)的监督检查和定级工作由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一类幼儿园(班)的监督检查和定级工作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的监督检查和定级工作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内蒙古自治区举办幼儿园许可证》的幼儿园(班)办理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
  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的示范、辐射、指导作用。各地要有计划地推动各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要在城乡各类幼儿园中扶持一批办园方向端正、管理严格、教育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性幼儿园。示范性幼儿园要参与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形成以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幼儿教育的管理力度。旗县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门的幼儿教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幼教干部。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要协助苏木乡镇管理幼儿教育工作,负责本苏木乡镇幼儿教育的业务指导。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要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幼儿教育履行职责的情况、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措施、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内容,定期开展督导评估。
  (三)突出重点,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幼儿教育
  发展农村牧区幼儿教育事业是全面提高农村牧区教育质量的奠基工程。农村牧区幼儿教育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区幼教事业的整体发展,关系到“两基”的巩固和提高,对满足广大农牧民对子女接受早期教育的需求,提高农牧民文化素质和生活质量,缩小城乡差距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村牧区幼儿教育是现阶段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重点和难点。发展农村牧区幼儿教育要与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结合,与“两基”巩固提高相结合,与城镇化建设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各级政府要重视并扶持农村牧区幼儿教育发展,制定农村牧区幼儿教育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采取多种措施认真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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