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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深化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所在地的城区和各旗县所在地,学前3年受教育率达到85%以上,普及学前1年儿童教育;建立区域性幼儿教育服务网络,积极发展0-2周岁儿童教育,0-5周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指导。
  全区苏木乡镇(不包括旗县所在地)学前3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0%以上,学前1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60%以上;一半以上0-5周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指导。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责任,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
  继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各盟市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幼儿教育发展规划,积极扶持农村牧区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各旗县(市、区)应做好本地区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及公办幼儿园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的管理,定期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城区街道办事处应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家庭幼儿教育指导,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担负起发展农村牧区幼儿教育的责任,积极举办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家庭幼儿教育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儿童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主管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或建议;建立幼儿教育的督导和评估制度;培训、奖励幼儿园教职工,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制度,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5周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5周岁儿童的家长进行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过程中,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安排,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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