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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深化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深化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8〕18号 2008年2月2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深化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 2008年2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推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今后一个时期,全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落实国办发〔2003〕13号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1〕4号)要求,分区规划,分类指导,深化幼儿园办园体制和机制改革,高度重视幼儿启蒙教育,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幼儿教育,努力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差距,提高办园层次和水平。
  二、总体目标
  今后五年,我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全区学前3年儿童(3-5周岁)入园(班)率达到55%以上,基本普及学前儿童1年教育。逐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全面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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