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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合肥市2005-2007年度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评比:企业未依法组建工会,未实行厂(事)务公开,不按规定召开职代会,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的;未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经营亏损的(政策性亏损除外);发生重大人身、设备、产品质量事故的;有超计划生育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环境保护工作不达标的。

  (二)先进集体条件

  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基础工作扎实,整体素质高,思想政治工作好,在开展劳动竞赛、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节能减排、优质服务、民生工程等方面成绩突出,出色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劳动模范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与时俱进、奋发有为,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与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

  2、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新闻、计划生育、安全文明生产、民生工程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

  4、通过技术创新、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扶贫等,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增收节支、节能减排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苦、脏、累、险等艰苦的岗位上勤奋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反腐倡廉、勤政廉政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8、在抗洪抢险、抗雪救灾等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社会治安或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9、在其它方面,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事业单位副县级以上(含副县级)领导干部、市属及党组织、工会关系在肥的省、部属企业负责人评选劳动模范,其条件为:除具备申报先进单位的条件外,所在单位必须是近三年来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单位;班子团结,民主作风好,群众观念强,本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出色;本人在学习、工作、勤政廉政方面表现突出,作风正派,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获市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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